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0 年度北簡字第 133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三二九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吳鎮仁   被   告 丁○○○         乙○○         甲○○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十月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六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