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三三四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春鐘
送達代收人 張裕鸘
被 告 甲○○
被 告 展群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宗明
右原告與被告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漢寶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