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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0 年度北簡字第 133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三三四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送達代收人 張裕鸘   被   告 甲○○   被   告 展群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宗明 右原告與被告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漢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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