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四八一四號
原 告 信義企業天下園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興榮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十五萬二千零四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二千五
百二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二千四
百八十元。
㈡
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
準備書狀及
繕本及被告最新戶謄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法院
書記官 廖穎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