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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0 年度北簡字第 148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會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四八二О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甲○○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貳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貳萬貳仟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貳萬壹仟玖佰伍拾柒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庭(台北市 ○○○路一段一二六巷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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