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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0 年度北簡字第 148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四八七九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棟樑 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被告乙○○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貳拾貳萬貳仟陸佰肆拾柒元,應繳裁判費貳仟貳佰貳拾玖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貳仟壹佰捌拾肆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 庭(台北市○○○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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