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五一二六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
被告乙○○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玖拾萬元,折合銀元貳佰玖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
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玖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捌萬玖仟零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