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五四七О號
原 告 甲○○(即永利發工程行)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東億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
已於法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拾捌萬伍仟元,應繳
裁判費壹仟捌佰伍拾壹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壹仟捌佰零陸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庭
(台北市○○○路○段○○○巷○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