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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0 年度北簡字第 154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五四七О號   原   告 甲○○(即永利發工程行)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東億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 已於法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拾捌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壹仟捌佰伍拾壹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壹仟捌佰零陸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庭 (台北市○○○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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