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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0 年度北簡字第 154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五四七五號   原   告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郭芳煜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環亞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甲○○○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伍拾陸萬陸仟玖佰捌拾 陸元,應繳裁判費伍仟陸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庭(台北市○○○路○段○○○巷○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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