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五四七五號
原 告 勞工保險局
法定
代理人 郭芳煜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環亞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甲○○○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伍拾陸萬陸仟玖佰捌拾
陸元,應繳
裁判費伍仟陸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庭(台北市○○○路○段○○○巷○號)
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