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0 年度北簡字第 154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五四七七號   原   告 乙○○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甲○○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伍   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   仟肆佰伍拾柒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漢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殷振源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