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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0 年度北簡字第 155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五五六五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拾壹萬玖仟元,應繳裁判費貳仟壹佰玖拾元 ,扣除前繳裁判費玖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貳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庭(台北市○○○路 ○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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