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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0 年度北簡字第 156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五六六一號   原   告 乙○○○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碧雲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被告甲○○○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十二萬六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一千二百六十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一千二百十五元。 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卅四元)。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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