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五八六六號
原 告 天籃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國祥
訴訟代理人 林建升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住所地係在高雄縣○○鄉○○路○○○巷○○○號,
侵權行為行為地係
在台北縣新莊市○○○路、龍安路口,依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四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