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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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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0 年度北簡字第 158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五八六六號   原   告 天籃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祥   訴訟代理人 林建升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縣○○鄉○○路○○○巷○○○號,侵權行為行為地係 在台北縣新莊市○○○路、龍安路口,依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四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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