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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0 年度北簡字第 176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一七六八六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慶安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顏守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聲請法官迴避,經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裁定命在該事件( 本院九十一年度北簡聲字第一五六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事件業經裁定駁回原告聲請確定在案,有九十一年度北簡聲字第一五六 號卷宗可稽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曾部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周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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