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О六四八號
原 告 瑞銘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振吉
訴訟代理人 黃映玉
被 告 磐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龍
訴訟代理人 徐淑芬
右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月三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廖穎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