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О七四三號
原 告 甲○○
訴訟
代理人 莊乾城
律師
被 告 丙○○
乙○○
右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丙○○涉有妨害自由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
裁判,命在刑事
訴訟終結以前停止
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
上訴字第四0一七號案件刑事
判決附卷
可稽。
爰依原告之
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忠仁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法院
書記官 周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