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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0 年度北簡字第 207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О七四三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 律師   被   告 丙○○         乙○○ 右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丙○○涉有妨害自由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 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四0一七號案件刑事 判決附卷可稽依原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忠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周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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