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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0 年度北簡字第 2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二六四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甲○○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捌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 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庭(台北市 ○○○路一段一二六巷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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