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四О七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謝崑龍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四О七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下
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
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
主文宣示判決,並
諭知將判決主文、所
裁判之
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
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告新台幣玖拾壹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訴訟標的:票款
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之支票十一紙,其付款人、票面金額
發票日、提示日均
詳如附表所示,
詎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均遭
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已據其提
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十一件為證,被告亦
自認上開支票為真正
。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二、
本件係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
定,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院
書記官 殷振源
法 官 李昆曄
右筆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