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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0 年度北簡字第 476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西泉   訴訟代理人 黃仁義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葉茂霖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四七六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 下午四時О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票款金額尚未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 單為證,復為被告所自認,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 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牛慶國                    法   官 范仁勳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牛慶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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