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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0 年度北簡字第 5494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五四九四號   原   告 泛拉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黃怡騰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世馨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共同訴訟代 楊傳珍律師   共同訴訟代 吳光陸律師   證   人 丙○○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五四九四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下午  時○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簡易四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確認被告就其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壹紙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以原告名義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一紙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聲 請強制執行裁定,經以  年度票字第   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如附表 所示之本票並原告所簽發,印章及簽名均非真正,顯係他人偽造,原告不應負 擔此項本票債務,為此提起本訴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並提出本票裁定影本一件為 證。被告則以            等語資為抗辯,並提出     為證 。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本票,經核與原告當庭所書筆跡有別,至蓋章部分,被告復無法 舉證證明該印章之確有原告所,有是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上其名義之發票 非真正,予採信。 三、從而,原告提起本訴,請求確認如主文所一項所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麗霞 法 官 洪純莉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 號)提出上訴狀(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附表:         票面金額   發票日  到期日 (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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