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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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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0 年度北簡字第 63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租賃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六三五四號   原   告 乙○○         甲○○ 右原告與被告日立家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等事件,就恢復房屋原狀部 分,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恢復 原狀所需費用),並此價額繳納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 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書 記 官 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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