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鮑浩文
訴訟代理人 周明莉
被 告 乙○○
右
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六四一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下
午四時О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
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
主文宣示判決,並
諭知將判決主文、所
裁判之
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壹萬陸仟零叁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以新台幣玖佰元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清償債務
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二年八月二日與八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
使用契約,並領用信用卡,依約被告即得於原告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次
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應另給付自簽帳款入帳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及按每月九百元計付之違約金,
詎消費
迄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四日止
,共記帳新台幣六十一萬六千零三十八元迄未依約給付之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與
其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及消費明細表等件為證。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
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
書記官 周令力
法 官 郭美杏
右筆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書 記 官 周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