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八四七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兆敏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超福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
於法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萬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
庭(台北市○○○路○段○○○巷○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