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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0 年度北簡字第 8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八四七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兆敏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超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 於法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 庭(台北市○○○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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