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0 年度北簡字第 89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八九О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連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滿 右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廖穎穗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