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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0 年度北簡字第 8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會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八九二號   原   告 丙○○○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唐金鳳(即甲○○)、乙○○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貳佰零壹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壹佰伍拾陸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庭(台北市○○○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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