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聲字第一一號
聲 請 人 乙○○○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李義明
相 對 人 丙○○
甲○○
右
當事人間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陸拾貳元,相對人
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伍元。
理 由
一、
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度北簡字
第八○三八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丙○○負擔百分之九十六,相對人
甲○○負擔百分之一,餘百分之三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
,依後附計算書及計算式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忠仁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
抗告狀,並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書記官 洪永燦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二一、九○○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四五八元
本件程序費用 一○二元
(送達郵費)
合 計 二二、四六○元
計 算 式
全部訴訟費用 x 應負擔比例 = 應負擔金額(新台幣)
丙○○:22,460 x 96/100 = 21,562 (四捨五入)
甲○○:22,460 x 1/100 = 225 (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