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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0 年度北簡聲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聲字第一九號   聲 請 人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正井   相 對 人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零貳拾柒元。 理 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庭於民國八十九年度北簡字第 四六一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經核屬實,依後附 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鄭麗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書記官 洪浩進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一、一一九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二三八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二、五00元 本件程序費用        一七0元 (送達郵費) 合 計    四、0二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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