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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0 年度北簡聲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聲字第二七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強制執行案件刻正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執行中,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 執行,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仁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牛慶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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