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聲字第二七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
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
兩造因
強制執行案件
刻正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執行中,本件
聲請人聲請停止
執行,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仁勳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法院
書記官 牛慶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