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0 年度店小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小字第四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臺北 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陳 懿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