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店小字第四二三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許榮仁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九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五十四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舉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書 記 官 陳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