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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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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0 年度店小字第 4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小字第四四一號   原   告 甲○○   代 理 人 郭榕楨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壹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佰捌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 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書 記 官 陳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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