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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0 年度店小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小字第八八號   原   告 聲寶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石   送達代收人 陳弘遠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萬伍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佰伍拾壹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 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陳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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