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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0 年度店小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小字第八九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鍾吉源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板橋市○○路○○○巷○○○號一樓,依民事訴訟法 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廿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玉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廿七  日 書 記 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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