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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0 年度店小調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小調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永如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謙   訴訟代理人  王傳文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三被告住所地分別係在桃園縣桃園市○○路○○○巷○號十樓之三、基隆市 ○○區○○路○○○巷五二之二號五樓及台北市○○區○○街○○號四樓,均 屬本庭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管轄之法院為之。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桃 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玉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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