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店簡字第四五七號
上 訴 人 乙○○
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六
一八、二○○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九、二○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
(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玉雲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