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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0 年度店簡字第 5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店簡字第五一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廿八日所宣示之判決筆錄,
正 本
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主 文
本件
判決主文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伍拾萬元」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伍拾肆 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玉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書 記 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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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