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店簡字第六四二號
原 告 甲○○○工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阮勝德
右原告與
被告宏祥國際有限公司(原:敦基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肆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書 記 官 陳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