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小字第一八一四號
原 告 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澤燦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網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
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柒仟貳佰伍拾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肆佰柒拾
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佰貳拾玖元。
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卅四元)。
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孟皇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法院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