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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1 年度北小字第 18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小字第一八一四號   原   告  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澤燦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網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柒仟貳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佰柒拾  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佰貳拾玖元。 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卅四元)。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孟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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