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德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永隆
訴訟代理人 朱麗玲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衍學
右
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小字第九八一號返還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
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
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
主文宣示判決,並
諭知將判決主文、所
裁判之
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伍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
假執行。
訴訟標的:返還價金
請求權。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基於買賣關係應返還其如主文所示價款金額之事實,
業據提出統一發票
、簽收單、
存證信函各影本為證,被告雖
抗辯主張:其沒有錯為何要退錢等語,
惟未
進一步陳述,自不能認為有理由,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予提起
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
書記官 林錫欽
法 官 范仁勳
右筆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書 記 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