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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1 年度北小聲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小聲字第一三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雪櫻 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人擔保新臺幣柒萬肆仟貳佰肆拾元後,本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二○六八二號執 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一年度北再小字第三號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 止。 理 由 一、「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 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 項第五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 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業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九十一年度執 字第二○六八二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案卷宗及九十一年度北再小字第三號再審之訴卷宗審查後, 認為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孫曉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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