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小聲字第一三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雪櫻
右
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人供
擔保新臺幣柒萬肆仟貳佰肆拾元後,本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二○六八二號執
行事件之
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一年度北再小字第三號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
止。
理 由
一、
按「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
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
項第五款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
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業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九十一年度執
字第二○六八二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經本院調取
上開執行案卷宗及九十一年度北再小字第三號再審之訴卷宗審查後,
認為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孫曉青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