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救字第一六號
聲 請 人 甲○○
右
聲請人與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且
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民事 訴訟法第一百
零七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一百
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之主張為真實,及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法院
書記官 呂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