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二七六九號
原 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宗勇
訴訟代理人 陳明杰
被 告 丙○○
乙○○
右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二分在本庭第三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 廖穎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