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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1 年度北簡字第 127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二七六九號   原   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勇   訴訟代理人 陳明杰   被   告 丙○○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二分在本庭第三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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