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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1 年度北簡字第 128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簽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二八О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三喜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信圭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均右台中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忠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周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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