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二八О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三喜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信圭
右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住所地均右台中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忠仁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法院
書記官 周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