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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1 年度北簡字第 12894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二八九四號   原   告 昆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凱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二八九四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 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柒萬壹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貨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貨款金額尚未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發貨單、買 賣合約書、確認單、請款單各影本為證,被告則抗辯主張:合約書上的印章不是 我們公司的印章等語,但查被告亦坦承陳先生與其有口頭約定等語,合約書上的 章如果不是被告公司的章又何以與陳先生有口頭上的約定,被告所辯自實情, 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予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錫欽                    法   官 范仁勳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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