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七О六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王清華
被 告 甲○○即謝甲
右
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七О六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
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
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
主文宣示判決,並
諭知將判決主文、所
裁判之
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參萬貳仟陸佰陸拾壹元及其中貳拾貳萬捌仟肆佰伍拾伍元
自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捌萬元為被告供
擔保得為
假執行。
訴訟標的:借款返還
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借款金額尚未返還之事實,
業據提出貸款契約影
本為證,復為被告不爭執,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予提起本
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
書記官 林錫欽
法 官 范仁勳
右筆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