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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1 年度北簡字第 13706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七О六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王清華   被   告 甲○○即謝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七О六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 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參萬貳仟陸佰陸拾壹元及其中貳拾貳萬捌仟肆佰伍拾伍元 自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得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借款返還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借款金額尚未返還之事實,業據提出貸款契約影 本為證,復為被告不爭執,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予提起本 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林錫欽                    法   官 范仁勳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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