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四一二四號
原 告 國際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立明
訴訟代理人 高文琦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周賢敏
右
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曾部倫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書 記 官 周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