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四三五一號
原 告 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聖德
訴訟代理人 周明莉
被 告 甲○○
被 告 林全謄
右
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四三五一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
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
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
主文宣示判決,並
諭知將判決主文、所
裁判之
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貳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九十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
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訴訟標的:信用卡消費款
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連帶積欠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信用卡消費款金額尚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提出帳單約定條款各影本為證,被告等
抗辯主張分期付款未為原告同意,應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予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原告另請求違約金超過伍佰元
部分,本院斟酌目前社會經濟情況,認為不合理,應予駁回。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
書記官 林錫欽
法 官 范仁勳
右筆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書 記 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