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四四二三號
原 告 祥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邱玉
訴訟代理人 許曉惠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四四二三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
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
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
主文宣示判決,並
諭知將判決主文、所
裁判之
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退還原告六B-七二六號牌照兩面行車執照乙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證照返還
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牌照未予返還之事實,
業據提出合約書、
存證信
函各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
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予提起本訴,即
無不合,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
書記官 林錫欽
法 官 范仁勳
右筆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
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書 記 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