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四四九О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呂立全
被 告 甲○○
右
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四四九О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
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
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
主文宣示判決,並
諭知將判決主文、所
裁判之
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柒佰零玖元及自九十一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借款返還
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主文第一項所示借款金額尚未清償之事實,
業據提出借據影
本為證,被告亦不予爭執,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予提起本
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
書記官 林錫欽
法 官 范仁勳
右筆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書 記 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