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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1 年度北簡字第 145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四五二О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許根保   被   告 文鑫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松森   被   告 三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祥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十月一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麗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書 記 官 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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