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四五九四號
原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
聶齊桓律師
楊曉邦律師
右原告與
被告乙○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捌萬叁仟貳佰元,折合銀元壹拾貳萬柒仟柒佰叁拾肆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肆佰零陸元,折合新台幣肆仟貳佰壹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臺
北市○○○路○段○○○巷○號)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孫萍萍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