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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91 年度北簡字第 145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四五九四號   原   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聶齊桓律師         楊曉邦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捌萬叁仟貳佰元,折合銀元壹拾貳萬柒仟柒佰叁拾肆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肆佰零陸元,折合新台幣肆仟貳佰壹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臺 北市○○○路○段○○○巷○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孫萍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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